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簡,28,201508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8號
原 告 姜夙蓮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被 告 蕭世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聖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