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122,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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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122號
原 告 孫士傑
原 告 孫玉輝
被 告 許明欽
被 告 孫中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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