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203,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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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03號
原 告 袁薇馨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律師
原告與被告王名之全體繼承人、王豐益、王長義、王一成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75,000 元(計算式:面積850 ㎡×公告土地現值21,000元㎡×1/6 =2,97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50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又就被告王名之全體繼承人究為何人,原告日後仍應補正,其訴始為適法,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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