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382,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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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82號
原 告 徐崇雄
被 告 陳景生
被 告 陳吳菱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計算式:750,000 +500,000 +750,000 =2,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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