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531,201508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31號
原 告 王韋智
被 告 王稑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林園區中芸段1544(面積305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1544-4(面積4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1544-7(面積104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1544-8(面積101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1544-9地號(面積254 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 )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交易價值為斷。
又系爭土地民國104 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6,000 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12,000 元【計算式:6,000 ×(305 +42+104 +101 +254 )×1/3=1,612,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