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555,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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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55號
原 告 陳基添
原 告 陳慧勤
原 告 陳淑貞
原 告 陳淑芳
原 告 陳又新
原 告 陳品宏
原告與被告莊捷翰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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