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557,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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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57號
原 告 林怡仲
訴訟代理人 顏婌烊律師
原告與被告百朝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69,4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6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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