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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76號
聲 請 人 鄭吉田
聲 請 人 陳慶進
聲 請 人 陳宗宏
聲請人聲請指定通發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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