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644,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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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44號
原 告 郭淑蓉
被 告 吳薛社加留
薛榮壬
薛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高雄市○○區○○段000 ○00000地號,以原告就上開土地權利範圍各9 分之4 ,乘以上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9,408 元【計算式:(686.4 ㎡+171.44㎡)×2,700 元/ ㎡×4/9 =1,029,4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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