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訴,100,201508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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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0號
原 告 劉嵐瑛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複代理 人 黃郁雯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韋宏律師
孫安妮律師
被 告 梁進福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沈佳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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