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訴,1271,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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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7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胡福坤
被 告 信享工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廷仁
被 告 鄭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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