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訴,249,2015081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9號
上 訴 人 陳明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4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上訴人就上開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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