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訴,3,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號
原 告 沈昭宇
被 告 呂聖昌
兼訴訟代
理人 吳憶茹(原名吳庭蓁)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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