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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53號
原 告 李漢宗
被 告 李慶智
訴訟代理人 馬永霖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88,075 元,其後擴張聲明請求1,568,561元,增加80,4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規定,應補繳1,00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俊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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