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訴,698,201508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98號
上 訴 人 蔡惠麗
即 原 告
被上 訴人 梁居來
即 被 告
被 告 蔡楊靖
林維隆
林維賢
林維士
林維妙
林維如
簡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104 年度訴字第698 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伍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價額部分得抗告,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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