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醫,15,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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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醫字第15號
原 告 周庭妤
訴訟代理人 林媗琪律師
被 告 徐永昌即徐永昌整形外科診所
訴訟代理人 周村來律師
周元培律師
洪郁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兩造應於言詞辯論前,就附件所示事項準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醫事法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素蓉
附件:
一、原告主張鼻樑歪斜後,被告是否於103年9月24日曾允諾選擇由被告修補或是另行找醫生重新施作,由其支付手術費?
二、原告於103年9月24日後是否曾提出已另覓醫師修補,要求被告給付手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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