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除,464,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承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4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43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3 月11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民時新聞報1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7 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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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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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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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友聯儲運股份│承峰貿易股│彰化商業銀│822003072995│219,000元       │104年1月19日  │DR2705316   │      │
│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行苓雅分行│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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