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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同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國賢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4年8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司催字第164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司催字第164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8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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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司催字第1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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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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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同行有限公司│台灣卡勒克│台灣銀行中│120-03105017│78,249元 │104年2月5日 │AJ3804040 │ │
│ │翁國賢 │密封技術股│庄分行 │1 │ │ │ │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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