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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賴宣妘即賴麗珠
代 理 人 陳清和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盧光照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林裕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蕭雅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 理 人 羅建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李佳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代 理 人 簡曼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 理 人 周信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何宣鋐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此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97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再查,債務人名下原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及不動產數筆,惟債務人前於本院105 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72號執行更生程序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予以解約,嗣本院於執行清算程序,債務人雖一再陳明願解繳相當保單解約金之金額到院供債權人分配,惟經本院於106年2月16日、同年4 月28日函催繳款,債務人迄今仍未解繳分文;
另債務人名下雖有不動產數筆,惟多屬道路用地及旱地,且為公同共有,如進行變價,尚須選任清算管理人、代辦繼承及進行不動產分割訴訟,而日後強制執行程序又未必得以順利變賣,是經函詢債權人就上開清算財團不予變價表示意見,債權人均未為反對之表示,有本院106年4月18日函文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已不敷清償本條例第108條各款所定之財團費用及債務,若繼續進行清算程序,顯無實益,徒增勞費,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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