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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美月
代 理 人 陳清和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冀正
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5 年度消債清字第32號裁定於民國105年3月22日下午四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附卷足憑。
三、本件執行程序係就聲請人(即債務人)名下保單解約分配,並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公告在案。
嗣該分配表確定,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債權人,清算程序即可終結,另債務人名下,雖顯示有精碟科技、歌林、寶成建設等股票,惟依本院職權調取之股票集中保管查詢表,上開公司股票均已下市櫃,即無變價實益,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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