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5,建,75,201705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75號
上 訴 人 同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林俊賢
上列上訴人與潤進工程有限公司間因105 年度建字第7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94,08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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