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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海商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旺來國際展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琴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MCC TRANSPORT SINGAPORE PTE. LTD.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為新臺幣(下同)1,495,1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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