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5,訴,1854,2017051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俊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繳裁判費為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