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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74號
原 告 張念祖
上訴人與申祐安因105年度訴字第1974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 雨 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 怡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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