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5,訴,2048,20170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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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48號
上 訴 人 翔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修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陳吳麗儼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3 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24,4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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