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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36號
上 訴 人 簡玲娟
訴訟代理人 曾慶雲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吉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94,95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因上訴人於上訴程序聲請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如經第二審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應於確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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