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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馬克斯教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顏嘉縈、蘇瑞陽、王妍絜、蔡旻昇、游忠達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4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4,6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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