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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94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古美秀
加力美食有限公司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國軍高雄總醫院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呂慶祥
被 告 謝尚致
沈日新
呂慶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
歐陽珮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曾瓊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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