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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字第6號
上 訴 人 呂秀齡
即 被 告
上訴人與范宗明等間因105 年度金字第6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9,968,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9,55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訴人併應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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