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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43號
原 告 王俊登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被 告 友和耐火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同興
訴訟代理人 蔡佩樺律師
張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6 年5 月19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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