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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0427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代 理 人 陳信華
債 務 人 鄭清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零柒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捌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台幣壹仟玖佰柒拾伍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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