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5,司執消債更,328,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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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8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楊曉菁
代 理 人 蔡千卉律師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周玉萍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李佳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不得違反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

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復按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者,法院不得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又於債務人財產有清算價值時,加計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於清償者,宜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本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項第1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民國105年7月27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

又聲請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聲請人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6,267元、分72期清償,自收受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為6年,總清償金額為451,224元,清償成數為15.77%(計算式:451,224元÷2,861,676元×100%=15.77%,小數點第3位以下四捨五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於每月20日依債權比例電匯給各債權人。

三、經查,聲請人居住高雄市,現任職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據其104年8月-105年5月薪資明細,扣除勞健保、請假部分後,平均每月薪資約24,557元【計算式:(16,330+20,616+30,130+32,386+31,993+38,179+15,382+5,387+25,244+29,922)÷10=24,557】,另有三節獎金9,691元,是聲請人每月收入即可處分所得為25,365元(計算式:24,557+9,691÷12=25,365),有薪資單為證;

其名下除有新光人壽保單解約金76,766元、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2,807元(美金90.54元,略以匯率31計算)外,別無其他財產,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及本院依職權查閱之聲請人104年度財產明細表等附卷可稽。

上開保單解約金共79,573元,故其名下財產之清算價值為79,573元。

又聲請人須扶養父母(分為42年、44年生),其另有一弟同負扶養義務,因聲請人已負擔高額債務,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其應負扶養義務之程度,應考量其經濟能力,自有別於一般,茲以105年度受扶養人免稅額85,000元換算每人每月扶養費額度為7,083元(計算式:85,000÷12=7,083元),扣除聲請人母親每月領取之身心障礙補助4,872元,則聲請人與其弟共同分擔後,每月負擔之父母扶養費應以4,647元為計算基準【計算式:(7,083×2-4,872)÷2=4,647】。

復查聲請人主張每月房租為9,500元,與其弟平均分擔,審酌10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12,485元,其中約24.3%之比例係用以居住支出,依此計算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房屋費係3,034元(計算式:12,485×24.3%=3,034),若以聲請人目前租屋4人共同居住計算,每人應分擔房租費用為2,375元(9,500÷4=2,375),未高於上開最低房租標準,應認已樽節支出,則聲請人每月負擔之父母房屋費用應以2,375元為計算標準(計算式:2,375×2÷2=2,375)。

再聲請人以10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用12,485元為每月個人必要支出。

綜上,聲請人還款6年間之可處分所得共1,826,280元(計算式:25,365元×72個月),加計前開清算價值,扣除6年間必要生活費用1,404,504元【計算式:(4,647元+2,375元+12,485元)×72個月】後,其更生方案清償總額需超過501,349元(計算式:1,826,280元-1,404,504元+79,573元=501,349元)之10分之9即451,214元,即每月需還款達6,267元,今聲請人提出每個月清償6,267元之更生方案,並願以相當於105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金額為每月支出,是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前開必要支出後,需再節忖開銷以戮力還款,且其所提出每個月清償6,267元、72期、共計451,224元之更生方案,已逾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十分之九,依前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聲請人並無本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

惟為建立聲請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一)清償期間及分期清償方法:
自聲請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6年,以每個
月為一期,共計清償72期。
(二)清償之金額及成數:
每期清償6,267元。
依本方案所定總清償金額為451,224元,清償成數為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15.77%(四捨五入後取至小數點下第二位)。
(三)給付方式:
聲請人收受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之翌月起於每月20日(遇假日順延至次上班日),依更生方案所示之每期清償額,
分別給付給各債權人。
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聲請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
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確定證
明書後,於匯款前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
續。(非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如資產公司、民間債權人等
,仍需債務人自行聯繫履行方式)
(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債權比例及清償額:
(單位:新臺幣元)
┌────────────────┬─────┬─────┬──────┐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每期清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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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31,767   │18.58     │1,164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2,294   │15.11     │947         │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3,569   │5.37      │336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3,631   │5.37      │336         │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8,486   │11.83     │741         │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32,149   │4.62      │290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9,964    │3.49      │219         │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776,080   │27.12     │1,700       │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6,485    │0.92      │58          │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8,234   │4.83      │303         │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9,017    │2.76      │173         │
├────────────────┴─────┴─────┴──────┤
│1.債權總額:2,861,676元                                               │
│2.每期清償金額6,267元,每月為一期。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6年,共72期│
│  清償。                                                              │
│3.清償成數:15.77%,6年清償總額:451,224元。                          │
└───────────────────────────────────┘
附件二: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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