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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國字第6號
上 訴 人 蔡悅治
送達代收人 郭子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鈺祺工程有限公司、高雄市政府工務局養
護工程處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44,548 元,應繳上訴裁判費18,577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翔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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