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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徐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79號民事裁定認可更生方案確定(下稱更生認可裁定),並已依認可更生方案(即更生期間為民國98年12月至106 年9 月,共計8 年,分32期),每3 個月為1 期給付債權人,每期清償合計新臺幣(下同)89,991元,清償總數已達84.5% ,迄至105 年11月30日明顯已達原定數額3/4 。
然聲請人服務於中國國民黨高雄市第三區黨部,中央委員會資金遭不當黨產處理會凍結,導致105 年9 、10月之薪水無法支應,得靠借支得以勉強支付薪資,11月發放薪水半餉,12月清算年資並以借據支付退職金,又因聲請人患有肛門廔管,多次手術,身體狀況不佳無法兼職,為履行前揭更生方案,每月之生活開支已降至最低,已無餘款足以維生,延長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為此,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75條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免責等語。
二、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 年。
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3 個月低於更生方案應清償之金額者,推定有前項事由。
第1項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者,債務人對各債權人之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3/4 ,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已逾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時,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為免責之裁定。
但於裁定前,應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消債條例第75條第1 至3 項定有明文。
是以,法院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准予免責,須以延長履行期限顯有重大困難為前提,如延長履行期限無重大困難者,則無准予免責之餘地。
三、經查:㈠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更生,經本院於97年8 月19日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聲請人提出以每3 個月為1 期,每期清償額89,991元,分8 年32期清償,清償總額為2,879,712 元,清償成數為68% 之更生方案,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98年9 月2 日以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號裁定認可確定;
嗣於101 年11月間,聲請人聲請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同年月15日以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聲明異議,再經本院於102年1 月23日以101 年度事聲字第150 號裁定駁回其異議確定等各情,業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㈡聲請人雖主張其任職之中國國民黨高雄市第三區黨部之薪資帳戶遭凍結,致其無工作收入,身體狀況不適兼職,且扣除扶養雙親及個人生活費等支出,履行更生方案顯有困難,現償還總數已達法定數額3/4 云云,並提出清償金額表格、大眾銀行信用貸款清償證明書、永豐銀行清償證明、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105 年9 月29日函、104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見卷頁5 至9 、57至58)。
惟查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有關薪資發放狀況,函覆稱:「106 年1 月薪資所得與年終、考績獎金已於106 年1 月26日發放;
106 年2 月薪資所得亦於106 年2 月24日發放完竣」等情,有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106 年3 月8 日106 行管人字第046 號函(下稱106 年3月8 日函)附卷可佐(見卷頁137 )。
再觀諸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106 年1 月23日函稱:聲請人於105 年9 月至106年1 月每月薪資所得(未扣除勞健保、互助金、公會會費等代扣額)均為55,990元等情(見卷頁99);
又上開106 年3月8 日函稱:聲請人之1 、2 月薪資、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扣除代扣額後)分別為54,067元、48,226元、53,190元、60,021元等情,足徵聲請人顯非失業無收入,殊無履行更生方案困難之情事。
故聲請人主張其薪資遭凍結,又因肛門廔管無法兼職等情,尚無可採。
又聲請人自更生方案認可後,分別償還各債權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有各債權人陳報資料及聲請人提出前開清償證明等附卷足憑,顯見聲請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清償額與原定數額比例未達3/4 之情形。
故聲請人主張其清償總數已達原定數額3/4 云云,要與實情不合,不足為憑。
㈢此外,債權人中國信託銀行陳稱:聲請人依法仍得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非延長期限顯有困難,應不予裁定免責等語(見院卷頁68);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即凱基商業銀行)陳稱:聲請人僅履約繳款15期,實際清償金額238,009元,未達原定數額501,120 元之3/4 ,聲請人應聲請延長履行繳款期限,非以免責方式免除債務等語(見院卷頁65);
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稱:聲請人並不符合清償額已達原定數額3/4 ,不同意裁定聲請人免責等語(見院卷頁59、140 );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陳稱:聲請人正值青壯年且具有工作能力,短期內似無不能尋求適合兼職機會以履行更生方案,並無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之情形,不同意聲請人免責等語(見院卷頁43至44、133 );
債權人匯豐(台灣)商業銀行陳稱:聲請人應先向法院聲請更生方案延期清償繳款,不同意免責等語(見院卷頁73);
債權人台灣新光商業銀行陳稱:聲請人尚有20年工作年限,若努力工作清償,當可清償其債務,請求詳察聲請人是否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 、5 款、第133條之情事,而應為不免責之裁定等語(見院卷頁40、126 );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陳稱:聲請人已清償多數債務,負債比已大幅降低,不應聲請免責規避其所應負債務,應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不同意聲請人免責,請求駁回聲請等語(見院卷頁70、120 );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陳稱:聲請人並無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延長期限顯有重大困難,且其清償數額未達原定數額3/4 ,請求裁定不免責等語(見院卷頁74);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陳稱:不同意更生免責,應先聲請更生方案延期清償繳款等語(見院卷頁39);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陳稱:聲請人之服務單位未來仍可期,且聲請人年僅45歲,具工作能力,未見聲請人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致不能聲請延長期限,不同意聲請人免責等語(見院卷頁52);
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陳稱:聲請人清償數額未達原定數額3/4 ,請求依法為不免責之裁定等語(見院卷頁60、129),而已償還完畢之前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經合法通知不表示意見(見院卷頁16、23),前債權人永豐信用卡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則表示:請依法判決等語(見卷頁50),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爰依債清條例第75條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免責,經核於法不合,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定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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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執消債更字第79號更生方案: │
│每三個月一期,共32期,每期清償89,991元(98年11月至106 年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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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債權人 │依更生方│債權人陳報更生│債務人陳報之│受償│
│號│ │案可得受│方案履行期間受│清償金額 │比例│
│ │ │償之金額│償之金額(截至│(C) │(B)/│
│ │ │(即8 年│105.⒓) │ │(A) │
│ │ │清償額)│(B) │ │ │
│ │ │(A)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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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眾商業銀行 │128,160 │未陳報受償金額│已提悉數清償│100%│
│ │ │ │ │之證明書(見│ │
│ │ │ │ │卷頁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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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國信託商業銀│33,408 │29,244(見卷頁│29,232 │ 88%│
│ │行 │ │68、12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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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萬泰商業銀行( │501,120 │238,009 (見卷│400,000 │ 48%│
│ │凱基商業銀行) │ │頁65、11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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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台灣美國運通國│78,048 │29,290(見卷頁│68,292 │ 38%│
│ │際股份有限公司│ │59、14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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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國泰世華商業銀│252,288 │222,868 (見卷│220,752 │ 88%│
│ │行 │ │頁44、13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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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香港商上海匯豐│83,808 │70,713(見卷頁│73,332 │ 84%│
│ │銀行〔匯豐(台│ │73、118 ) │ │ │
│ │灣)商業銀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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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臺灣新光商業銀│129,024 │108,864 (見卷│112,896 │ 84%│
│ │行 │ │頁40、12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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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遠東國際商業銀│206,208 │⒈~102.⒉共│另定協商80,0│ 82%│
│ │行股份有限公司│ │計79,328,個別│00 │ │
│ │ │ │協商後,102.⒍│ │ │
│ │ │ │~105.⒓共計 │ │ │
│ │ │ │89,766,合計 │ │ │
│ │ │ │169,094 (見卷│ │ │
│ │ │ │頁1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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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永豐信用卡公司│140,256 │140,256 (見卷│已提清償完畢│100%│
│ │(永豐商業銀行│ │頁50) │之清償證明(│ │
│ │股份有限公司)│ │ │見卷頁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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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聯邦商業銀行 │264,672 │169,691 (見卷│231,588 │ 64%│
│ │ │ │頁75、13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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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台新國際商業銀│429,120 │357,880 (見卷│375,480 │ 83%│
│ │行 │ │頁39、11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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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臺灣土地銀行 │64,512 │59,418(見卷頁│59,418 │ 92%│
│ │ │ │124 、141 、 │ │ │
│ │ │ │142 ) │ │ │
├─┼───────┼────┼───────┼──────┼──┤
│13│華泰商業銀行 │569,088 │266,944 (見卷│457,952 │ 47%│
│ │ │ │頁60、12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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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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