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5,簡上,218,201705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張震慶
訴訟代理人 林瑋庭律師
上 訴 人 張珮甄
訴訟代理人 林易玫律師
被 上訴人 莊秀娥
訴訟代理人 施秉慧律師
焦文城律師
複 代理人 蔡仁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幸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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