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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312號
附帶上訴人 甲○○
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乙○○○○○○○○○○間請求
給付補償金事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104 年度雄簡字第2117號判決,提起附帶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 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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