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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4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妙貞
被 告 張銀春
龔張照桂
張蕙蘭
張䕒鎂
張國昌
張國隆
黃文位
黃文信
黃瀞慧
黃麗惠
黃麗錦
黃麗香
黃筠倫
崔崇羔
張富美
張金珠
張銀釗
林張美麗
張宇湄
張淑貞
張志豪
被 告 張銀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為參。
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代位被告張銀春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44,6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115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1,197元外,尚應補繳27,91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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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遺 產 │ 面積 │ 公告現值 │謄本登記│原告主張代位被告│原告可得受之利益│
│號│ │ (㎡ ) │(元/ ㎡)│權利範圍│張銀春之應繼分 │(新台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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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大寮區潮寮南段│ 573.88 │7,815 │全部 │ 1/80 │ 56,061 │
│ │772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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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雄市大寮區潮寮南段│ 13.19 │6,384 │全部 │ 1/80 │ 1,053 │
│ │772-1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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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高雄市大寮區潮寮南段│ 535.54 │6,918 │全部 │ 1/80 │ 46,311 │
│ │773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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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高雄市大寮區潮寮南段│ 290.64 │5,500 │全部 │ 1/80 │ 19,982 │
│ │773-1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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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雄市大寮區潮寮南段│ 6,170.39 │5,500 │全部 │ 1/80 │ 424,214 │
│ │774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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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高雄市大寮區潮寮南段│ 176.43 │5,500 │全部 │ 1/80 │ 12,130 │
│ │775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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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高雄市大寮區會結北段│ 4,770.13 │5,500 │全部 │ 1/80 │ 327,946 │
│ │92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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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高雄市大寮區會結北段│ 1,881.46 │5,500 │全部 │ 1/80 │ 129,350 │
│ │93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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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高雄市大寮區會結北段│ 2,875.30 │5,500 │全部 │ 1/80 │ 197,677 │
│ │122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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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高雄市大寮區會結北段│ 58.47 │5,500 │全部 │ 1/80 │ 4,020 │
│ │124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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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高雄市大寮區會結北段│ 97.13 │8,502 │2/10 │ 1/10 │ 16,516 │
│ │716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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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高雄市大寮區會結北段│ 266.90 │6,670 │2/10 │ 1/10 │ 35,604 │
│ │792-1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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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高雄市大寮區會結北段│ 210.63 │6,940 │2/10 │ 1/10 │ 29,235 │
│ │792-2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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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高雄市大寮區會結南段│ 102.06 │9,500 │2/9 │ 1/10 │ 21,546 │
│ │294 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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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高雄市大寮區會結南段│ 2,112.11 │9,500 │2/9 │ 1/10 │ 445,890 │
│ │295 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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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高雄市大寮區會結南段│ 506.43 │9,500 │2/9 │ 1/10 │ 106,913 │
│ │296 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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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高雄市大寮區會結南段│ 220.40 │9,500 │2/9 │ 1/10 │ 46,529 │
│ │297 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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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高雄市大寮區會結南段│ 648.63 │9,500 │2/9 │ 1/10 │ 136,933 │
│ │298 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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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高雄市大寮區會結南段│ 39.39 │9,500 │2/9 │ 1/10 │ 8,316 │
│ │299 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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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高雄市大寮區會結南段│ 669.25 │10,356 │1/4 │ 1/10 │ 173,269 │
│ │361 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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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高雄市大寮區會結南段│ 260.69 │10,332 │1/4 │ 1/10 │ 67,336 │
│ │362 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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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高雄市大寮區會結南段│ 575.18 │9,500 │1/4 │ 1/10 │ 136,605 │
│ │362-1 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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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高雄市大寮區會結南段│ 110.39 │10,241 │1/4 │ 1/10 │ 28,263 │
│ │363 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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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高雄市大寮區會結南段│ 512.44 │9,500 │1/4 │ 1/10 │ 121,705 │
│ │364 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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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高雄市大寮區會結南段│ 414.72 │9,500 │1/4 │ 1/10 │ 98,496 │
│ │367 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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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高雄市大寮區會結南段│ 1,122.14 │9,500 │1/4 │ 1/10 │ 266,508 │
│ │368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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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高雄市大寮區會結南段│ 1,467.67 │10,311 │1/4 │ 1/10 │ 378,329 │
│ │369 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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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高雄市大寮區會結南段│ 944.08 │5,789 │15/112 │ 1/10 │ 73,196 │
│ │522 地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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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臺灣銀行優惠定存 │4,347,000 │ │ │ 1/10 │ 434,7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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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 計 │ │ │ │ │3,844,6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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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謄本登記權利範圍×原告主張代位被告張銀春之應繼分=原告就│
│ 各遺產可得受之利益(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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