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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45號
原 告 方幸賓
被 告 李樹訓
訴訟代理人 蘇偉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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