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5,訴,1245,2017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45號
原 告 方幸賓
被 告 李樹訓
訴訟代理人 蘇偉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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