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5,訴,1846,2017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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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46號
原 告 陳宜鈴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侯捷翔律師
被 告 盧建志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106年7月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106年6月10日前具狀說明:㈠系爭和解契約係約定分期清償,何以原告得一次請求全部金額之法律上理由。
㈡兩造簽立系爭和解契約時,是否約定原告不得提起告訴或向公司申訴?則原告嗣仍提出刑事告訴,並向公司申訴,是否有違系爭和解契約?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被告收受繕本後,應於106年6月20日前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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