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5,訴,1854,20170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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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8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繳裁判費10,575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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