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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9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雄市鳳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薛東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家庄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義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芳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105年度訴字第1951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72,506元(系爭土地之價額,低於原告主張對被告之債權5,503,8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0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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