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07號
原 告 坤毅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忠良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張芳綾律師
林心惠律師
被 告 楊佩怡即孟利便當
訴訟代理人 顧曉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一、之第十行及第十二行」、「事實及理由欄二、之第二十一行及第二十二行」、「事實及理由欄五、之第二及三行」關於「1,687,468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241,29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韻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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