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5,訴,2218,201705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18號
原 告 黃健軒
被 告 黃清華
乙安正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郭美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孟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饒佩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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