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5,訴,2233,20170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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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2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漢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廢棄本院第一審判決命給付逾新臺幣(下同)1,121,464 元部分(即58,536元),是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8,5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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