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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美國MSA公司香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健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揚消防安全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4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2,860 元【計算式:美金28,052×32.485(訴訟繫屬時104年10月28日美金匯率)+歐元15,859.9×36.04 (訴訟繫屬時104 年10月28日歐元匯率)=1,482,86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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