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0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越理
梁居品
梁瑾勝
梁基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高雄市○00○○○區○○段0000地號等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又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75萬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7萬20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琁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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