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憲恒
上 訴 人 林家宏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依上訴人106年5月1日民事上訴狀所載,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1,390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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