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5,重訴,388,2017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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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88號
原 告 翁祖模即翁祖模建築師事務所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複代理人 吳典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MANUEL ALVAREZ-MONTESERIN LAHOZ對被告有新台幣(下同)7,046,109 元之債權存在;
確認訴外人JAVIER SIMO DE PEDRO對被告有2,966,636 元之債權存在。
原告之後擴張請求確認金額為:確認訴外人MANUELALVAREZ-MONTESERIN LAHOZ對被告有19,045,369元之債權存在;
確認訴外人JAVIER SIMO DE PEDRO對被告有9,334,296 元之債權存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1,744 元,而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100,176元後,尚應補繳161,568 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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