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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8122號
債 權 人 黃雅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宗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對債務人陳宗源請求之依據為何?(所提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所示,其發票人為中泰車業有限公司)
二、提出支票背面影本。
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請求之原因事實應明確,即足以確認債權所發生之具體原因。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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