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6,司促,8241,201705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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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241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沈美佑
債 務 人 COSMOS INDUSTRY INC.
兼法定代理 陳美秀

債 務 人 宏揚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振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㈠美金參拾貳萬陸仟陸佰伍拾玖元參角陸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八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美金肆拾肆萬捌仟零貳拾貳元捌角捌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美金捌拾貳萬零壹佰玖拾壹元肆角,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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